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5页(1104字)

运用法规、行政、经济、教育、科学技术等手段对文物所进行的保护、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协调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处理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关文物保护的关系,使文物最大限度地保持原状,并延续保留传至后代,使文物在科学研究、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文物管理机构 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设有国家文物保护局,主管全国的文物管理保护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有些省(直辖市)设有文物局,有些在文化厅(局)中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它们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依照法律和文物法规行使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权力。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文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文物保护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定文物保护长远规划,组织协调文物研究、文物保护技术研究和文物教育事业;推广国内外文物保护管理的经验和先进技术,指导下一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等。

文物管理的内容 ①文物管理机关运用文物管理法规保护文物,如我国刑法中有关惩治破坏文物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的主要大法;国务院制定了一批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文物管理部门制定了有关文物管理保护的行政规章。②文物计划管理,包括制定文物保护管理的各项计划,如文物调查、普查计划,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维修计划,文物事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等。③文物专项管理,如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考古发掘管理、文物出境管理、馆藏文物管理等。此外,还有文物的技术保护管理。

文物分级管理 这是我国文物管理的重要原则。其主要内容是根据文物价值的高低,区分等级,保护重点,把最重要的文物管理权集中在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自己行政辖区内的重要文物负有保护责任,同时负责保护管理其他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高低,分别确定为不同等级,由县级、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公布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分级管理还包括对文物藏品的分级管理。全国所有的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机构等单位的文物藏品,均须区分等级,建立严格科学的保管制度。文物藏品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高低不同以及保存情况,区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文物要专库或专柜保管,还需要建立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对不同级别的文物,在管理上有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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