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森林采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7页(340字)

1951年4月23日,西北军政委员会发布《西北区森林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国有林采伐,由林业系统所属的国营采伐机构作统一合理的采伐,其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公私营企业及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采伐,违者以盗伐论处。个别地区驻扎部队自用燃料无法购得,须按本办法规定修枝或疏伐,须缴纳山价。私有林、合作林、团体林的采伐,森林所有者须在当地政府、林业主管机关指导下作合理采伐、疏伐。但林权未清理前,不论公私天然林,一律由国家伐木机构执行。采伐林木时除向林主交纳山价外,并须向林业主管机关或当地政府交纳育林费。伐木时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本区国营伐木系统所采伐的木料,报由本区统一供应机构,统筹供应公私用材,不得自行出售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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