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木材采伐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7页(626字)

1951年3月10日,西北军政委员会颁发《西北区统一采伐林区木材及其分配供应暂行办法》。共6章23条。主要规定:(1)西北军政委员会农林部及各省农林厅所属的采伐机构为国营伐木机构;所有本区伐木业务,均由国营伐木机构经营。其他任何机关、企业、木商,一律禁止在林区采伐林木及收购木材。各伐木机构应按本办法拟定采伐计划。林区内居民需要小量自用木材,可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合理采用,但不得分让或转售。(2)各国营伐木机构构采伐的木材,由西北财委会统一分配。凡本区国家建设所需大宗木材,统由西北财委会核准,责成西北农林部供应。西北区生产木材如不够分配时,由西北财委会申请中央调配。凡经批准供应的用材部门应与指定的采伐机构,签订合同,严格遵守。各部门的用材计划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凡经批准分配的木材不得转让或出售,如有剩余,应经由西北农林部报请西北财委会另行调配。(3)西北财委会会同农林部根据森林资源费(包括山价)、生产成本(包括育林费),经营利润、木材等级以及林区情况等,制定木材调拨价格,供求双方应切实遵守。市场木材价格由西北贸易部掌握调整。(4)西北贸易部应负管理与调剂市场供求的责任。可视需要情况在各地设立木材专业公司或责成当地原有工商管理及贸易机构承办市场调剂与管理任务,以达到取缔投机及调剂市场的目的。严禁机关部队经营木材生意。凡机关、部队及公营企业在市场购买木材,一律通报经当地工商管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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