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伐木管理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7页(390字)
1951年3月16日,西北军政委员会发布《西北区伐木规则》。主要规定:(1)各采伐机构,在接受采伐任务后须拟定采伐计划,呈请农林厅核转省财委批准后施行。(2)森林采伐须根据各林区具体情况,决定以择伐及带状皆伐为原则,如实行皆伐作业则应根据树种、林地及林木生长状态,每公顷至少须留优良母树45株。(3)林木未达采伐年龄,或胸径未满30公分的,不得采伐。(4)生于险峻陡坡或基石裸露,不易造林的地点的树木及稀少贵重的树木不得采伐。(5)采伐时必须按本规则规定的办法进行。(6)林木采伐及清理后,领导伐木机构的上级机构,应派人赴林地作实地检查,如发现不合本规则的错误时,应即予改正,并对执行采伐人员予以纠正及处罚,其办理完善的,予以奖励。(7)各省农林厅,可在不违背本规则的原则下,按照各林区具体情况,拟具单行规定,呈送本部核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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