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山地保留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8页(251字)

台湾于1960年4月12日公布《山地保留地管理办法》,1966年、1974年修正公布。本办法是为保障山地人民土地使用,促进山地保留地合理利用,以安定山地人民生活,发展山地经济的目的而制定的,分总则、土地管理、林产物管理、罚则、附则等5章,共77条。其中,第1章总则对有关用词作出如下定义:本办法所称山地保留地,系指省府为保障山地人民生计及推行山地行政所保留的国有土地。总则还规定,山地保留地的管理,以省府民政部门为主管机关,县政府及镇公所为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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