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机械管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0页(468字)

新西兰1972年《机械法》规定,为了下述任一目的,总督可随时以议会命令的形式制定规则:(1)规定机械制造者所制造机械之结构、设计、性能应满足的要求,并要求制造者保证按规定制作的安全防护装置适用于该机械;(2)要求任何从事进口、出售或出租机械者,保证在进口、出售或出租机械时,按规定制作的安全防护装置适用于该机械;(3)要求机械所有者保证按规定制作的安全防护装置适用于原动机、传动机械及其他机械,并能对任何此类装置进行调节;(4)要求机械所有者提供适用于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以保护在机械附近人免于被机械的抛散物所伤害;(5)要求机械使用者在机械运转之前,保证将此类安全防护装置安装于该机械之上;(6)规定此类安全防护装置的规格;(7)规定各种机械运转所应具备的条件;(8)规定机械的维修;(9)规定机械的检查、润滑和调整;(10)要求在电力驱动的机械上装安全开关;(11)规定违反各种规则的罪责;对此类犯罪处以500新元以下的罚款;若继续犯罪,在延续期间,每天加罚20新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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