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84页(1113字)

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出境文物的限制、鉴定、审核和其他监督管理。其目的是防止文物非法出境,保护国家文化遗产。我国有关文物出境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化部发布的《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1989年2月27日文化部发布)等。

我国对文物出境管理将1949年作为主要标准线,采取禁止珍贵(或重要)文物出境和限制一般文物出境的政策。禁止出境的文物,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博物馆藏品等级三级品以上的珍贵文物和在政治上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文物。包括:①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制作、生产或者出版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图书;②1949年以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产生的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献、艺术创作和原手稿等以及有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中国人民或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图书等;③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比较稀见的外国文物图书。以上珍贵或重要文物,除按有关规定由国家文物局特许批准或专门呈报国务院审核批准外,一律禁止出境。限制出境的文物还包括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一般的国内复制品和存量较多、不够国家规定的博物馆藏品等级三级以下的文物图书。对这些文物出境根据不同的类别和每一类中的不同情况分别限制在1949年、1911年和1795年(乾隆六十年)三个界线以内,凡符合标准才准许出境。国家文物局根据国家需要和文物数量变动情况,对限制出口的文物可随时进行必要的调节。

文物出境的方式分为永久性出境、临时性出境、过往性出境。永久性出境是指国家对文化遗产的最终转让,一般是因销售、国际交往、私人所存文物的携运以及国家的赠送等情形。临时性出境是指文物短期出境,然后复运回国,一般是对外展览、教学、科研等原因。过往性出境是指境外文物携运入境,经过一定期限后复运出境。

文物出境要经过鉴定和审核程序。文物出境鉴定统一由国家设立的文物鉴定机构和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机构组织办理。对文物单位销售的文物和私人所有而需携运出境的文物,国家均规定有不同的鉴定和审核程序。出境文物的查验和监督是文物出境管理的最后一个程序。查验主要是针对临时出境的文物和过往性文物,在出境、入境时由文物管理部门、海关等根据批准件、证明等进行查验、登记或复验。经鉴定和核查准许出境的文物,在出境时由海关实行统一监管,违反监管规定的,属于走私行为,应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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