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10页(309字)

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决。宪法判例是普通法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通法系国家里,最高法院、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具有约束力,形成判例法。其中涉及宪法内容的判例,就构成宪法判例,对以后审理涉及宪法的同类案件有约束力。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法院无权干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活动。所以,法院对违宪的法律、法令的判决的效力只适用于本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对其他人没有约束力。但是,“遵从前例”是判例法的基础,一经上级法院裁决某项法律、法令违宪,下级法院就要遵从这个裁决,就不能在同类的案件中再援用,违宪的法律、法令在实际上就等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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