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水土保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6页(337字)

新西兰于1967年颁布《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的宗旨是为自然水域的保持、分配、利用及其质量保护创造更好的条件;保护土壤和防止洪水及其侵蚀造成损失;促进和管理自然水域的多目标利用;促进和管理土地排水,保障工业、渔业、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娱乐用水的需要。该法规定,全国水土保持由国家水土保持局、土壤保持和河道管理理事会的职责是计划和管理有关土壤和土壤保持工程。水资源理事会任务是对自然水域更好的保护,对分配、利用和水质管理的活动进行计划和管理。1984年后,根据新法律授权,扩大了国家水土保持局的职能,成为全国的主要水管理机构,隶属于工程发展部。原来土壤保持和河道管理理事会和水资源理事会撤销,工作均由国家水土保持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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