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水土保持管理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6页(236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土壤保持和土地利用条例》第33条规定:(1)每年一过6月30日,管理局应让人准备一个报告并呈给主管部长:汇报截止到这一天,12个月期间管理局的活动以及活动的结果;报告应包括该财务年度的估算,其次是建议管理局承担或在其监督下应当从事的工作以及为实施本条例可能需要的金额。(2)在上述报告完成后28日内,每一篇这样的报告均应呈交议会,或者,如果在此期间议会休会,应当在下次议会开会之后28天之内,再行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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