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水利工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3页(429字)
突尼斯公共所有水的保护和监督法律中规定,在未得到农业部特别批准书时,禁止妨碍公共所有水的自由流动;禁止以任何形式侵占水道、湖泊、盐沼或已被宣布为公共事业用水排灌渠道、行洪河滩;禁止在水道、湖泊、盐沼的行洪滩地和河床以及已被宣布为公共事业的输水管道范围内或渠道的进口堆放垃圾,种植,耕作或建筑工程;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在距溢流堤岸3米以内挖坑取土;禁止擅自对水道进行挖泥、加深或调整;禁止进行一切有碍于公共所有水流自然特性的工程。突尼斯对水利工程和系统还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擅自部分或全部毁坏为使用公共所有水而建造的工程设施,如桥梁、堤防、渡槽、排灌渠道、埋管或配水设施。水法律还规定,根据许可证或批准书建造的水利工程,当为公共利益需要迁移或修改时,许可证或批准书持有者,有权要求给予相当于遭受损失的价值赔偿。现有的水利工程也可以进行维护或维修,但必须采用与原工程相同的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加大其外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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