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评议会林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3页(481字)
尼泊尔王国1978年6月28日公布《评议会林条例》,1980年2月26日修正。共22条。主要规定:(1)为更新造林,发展林业,将政府林地一部分荒地或疏林地划分评议会林。在通常情况下,村评议会林最大面积,特赖地区为200比法斯(1比法斯=0.68公顷);其他地区为2500若盘尼(1若盘尼=0.052公顷)。(2)评议会林划拨以后,森林分区署署长应颁布相应的评议会林证书。(3)收到证书以后3年内,有关村评议会必须在划拨的评议会林地上造林。(4)营造评议会林所需种苗,由有关的森林分区署免费提供。(5)村评议会对评议会林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出卖、抵押或转让;毁林垦荒;利用林地营造庭园、果木园、种植作物或开辟农场;不得为非护林目的在林区内架设棚屋;不得将土地作为其他任何形式的用途。(6)村评议会可以向其辖区内的居民出售或供给评议会林的各林产品,并固定林产品的价格。对任何人持销售许可证购买的评议会林林产品,须经过有关村评议会检查和签字后始可放行。(7)销售收益纳入村评议会基金,50%用于护林、育林和更新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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