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家公园管理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3页(342字)
加拿大《国家公园法》第2部分第1.5条规定:(1)公园的组织、管理及调控是在部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2)在不违背任何法令的前提下,部长应在公园宣布成立后的5年之内向议会两院提交公园管理计划,此计划涉及该公园的资源保护、分区、游客使用及其他部长认为合适的事情。(3)通过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来维持生态完整性,是在制订管理计划、公园分区和公园内游人利用时应优先考虑的。(4)部长应每隔5年重新审定公园的管理计划,并将原计划的修正稿及原计划一并提交议会两院讨论。(5)部长应以适当方式在国家、区域和当地不同层次上为公众提供参与公园发展政策、管理计划及部长认为有关的其他事宜的机会。(6)每两年部长应向议会汇报公园状况及建立新的国家公园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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