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施业计划变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4页(325字)

日本《森林法》第12条规定:(1)认定的森林所有者在下列场合,必须变更该森林施业计划。在这种场合,该认定森林所有者,必须依省令规定,预先对其变更适当与否向都道府县知事请求认定:该认定森林所有者对该森林施业计划对象的森林的一部分并非森林所有者的场合、该认定森林所有者对作为该森林施业计划对象的森林以外的森林成为新的森林所有者的场合及其他作为该森林施业计划对象的森林与该认定森林所有者为森林所有者的森林的范围不同的场合;该认定森林所有者收到依下条规定的通知的场合。(2)该认定森林所有者,除前项各号所列的场合外,在需要变更该森林施业计划的场合,可依省令规定,预先对其变更适当与否向都道府县知事请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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