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48页(406字)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若干人参加调查工作。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全省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六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