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监测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0页(363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41条规定,对来自商业或其他经济企业或公共机构的废物的监测和清除,要按它们的种类、特性和数量,以及在特殊范围内对空气和水的危害,易爆和易燃,以及可能引起传染病等情况,根据本法提出特别的要求进行。联邦政府听取参与方的意见后,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律条款对需要特别监测的废物的清除作出规定。所有不在清除范围内的废物也是需要监测的废物。联邦政府听取参与方的意见后,通过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法律条款授权对废物清除作出如下规定:(1)对废物的利用和监测,依据第1款所指的物质标志,按照本法提出要求进行;(2)按种类、特性和数量提出一定要求,以确保按规定和无害化利用。只要与当地利益是一致的,主管部门可以对每个具体废物案例按第1款至第3款的不同级别作一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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