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清除监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0页(463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40条规定,废物的利用和清除处在主管部门的监测之下。监测部门的委托人应对关于企业、设备、机构和其他监测事项的询问给予回答。问题涉及如下方面:(1)废物的制造者和拥有者;(2)清除义务者;(3)废物利用和清除的设备经营者,设备停放不用时的经营者;(4)废物利用和清除设备的前经营者,设备停放不用时的前经营者;(5)废水设备的经营者,在这些设备里,废物一起利用和清除;(6)依据联邦侵扰防护法规定的设备的经营者,在这些设备里,废物一起利用和清除;(7)咨询义务人员要经主管部门委托人员的允许,才能进入土地、商店和工厂内,检查遵守情况,查阅资料,调查和考核技术名称。如果是为了防御紧急危险,保护公共安全和秩序,允许咨询义务人员进入住宅。住宅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基本法第13条)受到保护。利用设备和废物清除设备的经营者,或废物利用和清除一起进行的设备经营者,要开放设备,为监测提供人力、工具和资料,让他人自费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企业和设备的现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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