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产品废物清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0页(344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22条规定,谁开发、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产品,谁就要承担满足循环经济目的的产品责任。为了履行产品责任,产品生产应尽最大可能在生产和使用中,避免产生废物,保证有利于环境的利用,确保在利用中产生的废物得到清除。产品责任特别包括以下方面:(1)产品包括多次利用的、技术寿命长的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使用,按规定和无害化利用后,采取对环境有利的清除;(2)在产品生产中,优先采用可利用的废物或二级原材料;(3)含有有害物的产品要有标志,以确保产品使用后剩下的废物采取有利于环境的利用或清除;(4)产品标志上要有回收、再利用的可能性和义务的说明,以及抵押规定;(5)产品和产品使用后剩下的废物的回收,以及以后的利用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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