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森林永久保护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8页(384字)
巴西《森林法》第2条规定,位于下述地区的森林和其他形式的自然植被,由本法律规定为永久保护区:(1)河流或其他水流两岸,其最小宽度为:宽度在10米以下的河流,岸边保护区为5米宽;宽度在10米至200米的河流,岸边保护区为河流宽度的一半;宽度在200米以上的河流,岸边保护区为100米。(2)湖泊或天然、人工水库周围;(3)在任何地形情况下的河流发源地,以及被称作“水眼”的地方;(4)山、丘的顶部;(5)山坡坡度在45度以上的,全部为保护区;(6)固定沿海沙滩洼地地带的林地;(7)高原沙地的边缘斜坡地区;(8)海拔1800米以上的天然或人工农田防护林或植物。第6条规定,若林业当局证实有益于公众,则虽不属本法律保护的森林的所有人,亦可以要求对森林加以永久性保护;他将在同林业当局签署的文件中承担义务,并在公证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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