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森林保护区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7页(416字)

巴西《森林法》规定,根据森林保护需要做如下区划:(1)按本法规定标准,将有关地区森林和自然植被规定为永久保护区;(2)将具有本法规定用途的森林和自然植被,由行政法规宣布为属于永久保护范围;(3)按本法规定,政府将划定国家、州和市(县)自然保护区和生物保护区、植树造林地区,禁止以任何形式开发国家、州和市(县)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4)不属本法律保护的森林的所有人,亦可要求对森林加以永久性保护,承担义务,并在公证处登记;(5)对位置重要,珍贵、美观树木,可作为种树,由政府法令宣布禁伐;(6)执行移民、土改计划,凡属本法规定的永久保护森林区、林产品生产所需森林区,均不得列为农用土地;(7)不准砍伐位于25度至45度斜坡上的森林;(8)联邦和州政府可制定其他条例,划定保护、利用区域。(9)以木炭、木柴为能源的钢铁、运输和其他企业,必须建立足够的专用林基地,期限为5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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