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93年农民股份合作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48页(212字)

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中西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中规定:国家在农村投资开发的项目,凡是适合与地方联营的,可以与乡村集体股份相结合,建立联营企业,以减少国家在征地、招工等方面的投入,带动更多的农民脱贫致富。在那些贫困落后,集体经济薄弱,办乡、村集体企业缺乏条件的地区,可以放手发展个体、私营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都要进入市场,实行平等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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