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洪水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5页(860字)
自古以来,人类重视防治洪水立法。公元前3400年,埃及美尼斯王朝第一位法老即开始在尼罗河上筑堤防洪,并发布通令要求保护首府不受洪水灾害。古巴比伦公元前20世纪在幼发拉底·底格里斯河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筑堤防洪,引洪灌溉。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中,记载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已有了防治洪水,保护土地的规定。公元前9世纪,德国作出决定,利用筑堤和裁弯取直等方式整治莱茵河,防治洪水,保护低洼耕地。11世纪,法国阿尔萨斯地区公布局部地区的防洪措施。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利用近代防洪技术,建成较大规模的河流或地区的防洪系统,修建较大型的治河工程和水库防洪工程等,并公布防治洪水的皇家法令。进入19世纪,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加快治洪步伐,防洪立法内容越来越广泛。如德国1800年作出决定,整治莱茵河洪水灾害,1807年提出城乡防洪计划,建设一批河道裁弯工程。美国1824年颁布《河道和港口法》,授权陆军工程兵团疏浚密西西比河及其支流俄亥俄河,解决内河航道和防洪问题。1863年依法授权陆军工程兵团直接负责美国主要河道的防洪工程。1879年,美国国会通过议案,决定在陆军工程兵团属下设立密西西比河委员会,并拨款100万美元用于河道治理。法国1885年前后,与瑞士共同整治两国之间的莱茵河段。颁布《公共水道法典》和《乡村法典》,对举办防洪工程的审批手续作出规定,并规定,为防洪可授权在私有河道上修建工程或设施。20世纪,世界防洪立法日趋完善。美国国会于1917年3月1日通过第一个《防洪法案》,之后于1936年、1968年、1973年多次重新通过该项法案。日本为防止洪水侵害,于1896年颁布第一部《河川法》。根据该法规定,又于1908年颁布《水害预防组合法》,对国家和地区防洪管理体制作出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防洪法律进行全面修正。原苏联、加拿大、印度等国家都先后兴建一批大型防洪工程,同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推行防洪非工程措施,并注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