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水土保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5页(828字)
世界各国和地区水土保持立法与其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密切相关。欧洲文艺复兴以后,滥伐森林而引起山地荒废,水土流失。为此,阿尔卑斯山区各国实施森林恢复工程,加强法制管理,取得一定的成效。奥地利1884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荒溪治理法》,总结出一套完整的防治荒溪侵蚀的森林工程措施体系。日本为保持水土,于公元710年制定限制森林采伐法令。1666年发布山川条令。1897年颁布《森林法》和《防沙法》(即水土保持法),成为日本近代水土保持事业发展的法律依据,一直延续至今。美国水土保护事业发展与大面积开垦天然草原和原始森林而引起严重水土流失有密切关系。为此,自19世纪50年代起到1907年,在颁布《土地保护法》之前,农民已经使用工程措施防治耕地的水土流失危害。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水土保持法》。1944年通过《公共法》,该法规定对美国11条流域进行防洪、侵蚀及泥沙控制规划,并由农业部土壤保持局和林务局执行。原苏联十月革命后即颁布《土地法令》,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奠定基础,之后于60年代颁布《土地立法纲要》和地方的《土地法典》。为解决土地风蚀和水蚀问题,于1967年、1975年作出《关于防治土壤风水侵蚀的紧急措施的决定》和《关于改善防护土壤免遭风水侵蚀的组织工作措施的决定》,将水土保持工作推向新阶段。法国在治山治水中也十分重视林草措施。在1860年为防治频繁的水灾制定《山区造林法》,加强山区水土保持。在非洲发展国家中,近几十年,多数国家都很重视水土保持,积极采取法制措施解决护岸、水土流失、泥沙淤积、盐渍等水害问题。如埃塞俄比亚和塞拉利昂立法规定,必须保护森林,以达到防洪、控制水土流失和泥沙淤积目的。肯尼亚水法规定,对植被和牲畜头数都要严加控制,以便确保水土流失减少到最小限度。赞比亚通过分别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条例》和《森林条例》,要求政府部门采取保护水路和控制洪水措施,减轻国家土地资源的有害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