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页(844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地履行法定义务,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执行等强制性手段促其履行或代其执行。但是行政机关无权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义务,因为义务法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于法定义务之外要求当事人再承负义务,属于违法之行政行为,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的,还可以判决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赔偿。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①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要求当事人履行人身或财产义务。②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履行人身或财产义务。③依据无权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件(包括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要求当事人履行人身或财产义务,这种无权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件应当包括规章以下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常见情形有,违法要求纳税、以各种名目向有关当事人乱摊派、滥收费以及非法征用劳役等等。国务院对此类问题十分重视,早在1986年4月就曾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对于违法摊派的行为加以禁止。在此前后也曾多次下发文件不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设定义务。在有关法规中还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人民政府或其他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第11条中,十分明确地将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对于制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巧取豪夺,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显然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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