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4页(274字)

我国台湾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在被告人或者自诉人未到庭陈述,或者到庭而拒绝陈述时对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到庭陈述,则不能作出这种判决。可以不待陈述径行判决的情形有:①被告人拒绝陈述的;②被告人未受许可中途退庭的;③法院认为应科拘役、罚金或应判处免刑或无罪的案件,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④被告人在第二审上诉程序中受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⑤非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的案件,自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不作陈述的;⑥自诉人于辩论终结前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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