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保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5页(283字)

韩国《河川法》第3章河川的保全和公用负担中规定:(1)任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向河川扔有毒物和动物死尸;不得更变河川的水量和流水方向;不得损坏或可能损坏河川附属物;不得抛撒大量土石;不得排泄超规定的污染物。(2)在堤坝、河口堰和河口附近应按规定设置防止和减轻灾害所需的设施;应配备具有规定的资格的堤坝管理者;应按规定设置观测设施,观测水位、流量、雨雪量。(3)管理厅为防止和减轻洪水灾害,需采取紧急措施时,可对堤坝设置者下达必要的指示。(4)管理厅为河川工事的保全,可根据总统令规定划定区间范围,禁止或限制河川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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