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苏维埃土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0页(386字)

1930年7月29日湖南省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公布施行《湖南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暂行土地法》。共7章28条。主要规定:(1)过去豪绅政府及地主与农民所订的一切田契佃约概作无效;没收地主阶级及一切反动派的土地,交工农兵代表会议处理。(2)没收地主阶级及一切反革命派的土地财产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给农民使用,禁止土地买卖,并废除私人占有土地的剥削制度。凡大规模的及有共同性质的森林、河道、矿山、公共建筑物,及一切水利公产等的不便分配的,概归苏维埃政府经营管理。凡从事农业的劳动贫农及其家属,无论男女老幼均得享受土地使用权。(3)分配土地以乡为单位,按每一个农家劳动的强弱、人口多少及土地的肥瘦进行分配,实行抽多补少的办法。(4)农业累进税,须按农民的收入及经济地位的优劣而确定征收的等级,对贫农须一律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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