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有土地街道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8页(178字)

香港《公有土地条例》第5章私有街道中规定,如果某一公有土地租约或有关出租土地的移交协议,包括承租人经要求应将私有街道无偿交还政府的条款,当局可在政府公报上发表通知,宣布该私有街道或其在通知中注明的部分,为公有街道;取消任何个人对私有街道或其一部分所拥有权利的诉讼不予受理或不继续进行,也无须支付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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