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经济平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0页(228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20条规定,负有义务的人,必须每年进行废物平衡,第一次于1998年4月1日进行,就特别需要监测的和需要监测的废物已利用或清除情况、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存留情况进行说明,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资料,来自商业或经济企业或公共设备的废物拥有者,必须转让废物,他们就有义务对依据第1款负有义务的人提供情况。公共清除人员,要根据本法规定进行废物平衡总结。对废物平衡表的要求由州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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