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经济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0页(371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19条规定,每年产生2000公斤以上需要特别监测的废物,或者每年产生2000吨以上需要监测的废物的制造者,必须制定避免、利用、清除产生废物的经济计划。废物经济循环计划作为内部计划的工具,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要对废物经济计划作出评估。废物经济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对特别需要监测的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存留情况,对需要监测的废物利用,以及废物清除情况进行说明;(2)说明为避免产生、利用、清除废物已采取的和已计划的措施;(3)说明废物清除的必要性,对所提到的不够利用的理由进行说明;(4)对下一个五年的清理途径进行说明,自己是清除人员的,说明必要的停放地点和设备计划,要按其时间顺序说明;(5)对第1项提到的废物,在德国以外利用和清除时,要分别说明其存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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