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森林环境影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9页(348字)

1977年10月12日法令规定:(1)根据《森林法典》第85条的规定,开垦林区需要申请开垦许可证。如计划被开垦林区属于《森林法》管辖范围,国家森林管理局局长必须为此撰写一份详细报告,在其他情况下,由省农业局长撰写此报告。(2)《森林法典》第157条规定递交的开垦许可证申请书,必须附有本法第3条、第4条要求的影响研究说明书。上述第157条第4款提及的4个月期限从行政部门收到文件之日起计算。(3)授予许可证后,许可证受益者必须遵照第6条第2款规定在开垦现场及开垦项目所在地的市政府张贴布告公布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布告最晚在开工前15天贴出。张贴在市政府的布告应被保存2个月。张贴在施工现场的布告应被贴在从现场外可见的醒目处,整个施工期间不得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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