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木材工业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9页(437字)
新加坡《木材工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中,除有不同规定,委员会是指根据《贸易发展委员会法》第3条规定建立的贸易发展委员会;出口包括语法上的变化和同义表达,是指以任何方式将木材送出,或使人被送出新加坡,或者为了使木材被送出新加坡,而以任何方式将其放置在去往任何地点的任何形式的运输工具上;但是由将木材运进新加坡的同一飞机或船只将其送出新加坡,不应被视为出口,除非木材在被送进新加坡之后,在新加坡境内上岸或转船。出口人是指出口木材的人。定级员是指持有由定级机关签发的,鉴定木材等级的有效证明的人。定级主管人是指贸易发展委员会的主要执行官员。木材是指附件一中所列的任何产品。工作场是指用来储藏、包装或捆扎木材的区域或地点。本法附表中木材的定义是指(1)薄木板或木板块;(2)纤维板;(3)基木;(4)低价家具;(5)层积木板;(6)原木;(7)装饰性木制嵌线;(8)合板;(9)已锯成厚板的木材;(10)精制薄板;(11)薄木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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