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商品材采伐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9页(297字)

所罗门群岛《森林和木材法》第4条规定,为了销售加工产品之目的,无论何人在何地砍伐或运走任何数量的林木,如若超出下列4条范围,则视为违法。违者或处以罚金400美元或监禁一年,或二者兼之:(1)在所罗门群岛内凡将木材作为薪炭材或未加工木材而加以使用者;(2)为了向一个业已获得许可证的制材厂提供制材原木,许可证准许该厂在该地区内获得未加工之木材者;(3)因其他目的,由高级地方官员以通知形式,对本节的条款,给予特别豁免者;(4)与所签发的有效执照的条款相一致者。任何人在任何地方,砍伐树木或运走木材,均被视为系出自销售目的而为之,除非被证明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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