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采伐超限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8页(460字)
智利《森林法》第21条规定:(1)任何采伐或其他形式的森林商品经营,不论是否施于被归类为主要适合于林业的土地,都应依照事前经林业局批准的森林施业案进行。如果采伐或其他经营的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不论意图是于该地域之上实施采伐,还是其他经营,其计划都应由具有专门知识并持有林业或农业学位的人签署。(2)违反上款规定的土地所有人,或任何未经授权而实施采伐或进行森林经营的个人,应被处以两倍于由此而获得的产品的商业价值的罚金,而不论其经营的条件如何或作业处于什么阶段;并且对过错人占有的上述产品应予没收。如果违反本条规定而进行采伐或其他森林经营而获得的产品已被转让给第三者,对采伐或其他经营的过错人,应处以等于上述产品的商业价值的3倍的罚金。(3)林业局应处置被没收之产品。(4)对于违反本条第1款之规定的任何行为,林业局有权命令违反者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有权请求地方治安法官进行警察协助。治安法官应考虑林业局的意见,于48小时之内,对林业公司的请求作出准予或驳回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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