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集体农庄市场征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4页(265字)

苏联商业部1973年2月7日批准《关于集体农庄市场征收一次税和劳务费的示范条例》,共3部分18条。主要规定:(1)总则部分,规定集体农庄市场的一次税和劳务费,一般通过收款机征入,外人不得进收款处,应严格控制收款机标准操作规则。(2)市场税费的征收办法部分,规定按统一标准开具税费收取票据,凭此领取必需的卫生服务和交易工具。(3)农产品交存办法部分,规定市场管理处对妥善保管所收存的农产品等负有物质责任,交易者必须按本条例执行存放、领取制度,仓库管理人员应依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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