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集体农庄所得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4页(507字)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65年4月10日通过《关于集体农庄所得税的法令》,共4部分15条。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部分,规定有农业收入、附属企业收入及劳务收入的农业劳动组合和渔业劳动组合,应缴纳集体农庄所得税。(2)税额计算办法和缴纳期限部分,规定集体农庄应征税的纯收入,按12%计算全年的所得税;所得税在本年期间内由集体农庄用当年的收入按季缴纳。除此,对集体农庄缴纳所得税的期限作出规定。(3)纳税的优待部分,规定对移民组成的集体农庄,接纳移民的集体农庄在缴纳所得税方面给予优待;为刺激某些农业部门的发展可豁免集体农庄应缴的所得税;可以根据区和市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请求,延缓某些遭受自然灾害的集体农庄缴纳所得税的期限;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集体农庄,可根据区和市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当年延缓其纳税的期限。(4)不缴纳本税的责任部分,规定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对正确计算和按时缴纳所得税负责;集体农庄的所得税应首先缴纳;逾期缴纳要课以罚金,数额为每逾期一天加征0.05%;提出申请和申诉,不应影响税款的征收;财政机关负责监督正确计算和按时缴纳集体农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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