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贮水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8页(572字)

英国政府对境内贮水控制十分严格,在水法律中作出了许多规定:(1)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开始、引起或允许任何人在河流管理局辖区内的内陆水域的任何地点修筑、变动任何贮水工程。所谓贮水工程,是指为贮水而在内陆水域修建的坝、堰或其他工程。(2)修建各种贮水工程必须按本法规定申请许可证书。各河流管理局应按规定将申请书呈交该大臣处理、决定。(3)贮水许可证持有人可根据本法规定请求发证河流管理局撤销该许可证,该河流管理局应据此申请,相应地撤销该许可证。若某河流管理局认为,应吊销或修改由他据本法规定颁发的许可证,则可就此提出建议或计划,送达该许可证持有人并在当地流行报纸上连续刊出两周,若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则该河流管理局可着手处理该建议,若有反对意见,应将此建议转呈该大臣,由其决定是否吊销此许可证。(4)若许可证持有人由于此许可被吊销或修改,使他的工程报废,该河流管理局应对持证人的费用、损害或损失支付补偿。(5)违反本法有关贮水管理规定的,将构成犯罪,在被控制判决或简易判决中,均处罚金。在简易判决中,罚金不得超过100英镑。另外,该法还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该大臣可给处理许可证工作的河流管理局以全部或一部补偿。公众可以在每天适当时间对河流管理局保存的申请许可登记本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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