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供水水源汲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78页(387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23节第1条规定,除本法本章下边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第二次指定日始3个月内(本法简称为“初期”)从某河流管理局辖区内的任何供水水源汲水或允许、导致他人汲水,但持河流管理局据本法规定颁发的许可证、且据许可证中的规定而汲水者除外。第2条规定,若据前条规定所汲的水包括除持据本法颁发的许可证者外禁止汲取的地下水,则任何人不得在“初期”终了时开始、允许他人或导致他人开始:(1)修建用以汲取这些地下水的井、洞或其他工程;(2)扩建此类井、洞或其他工程;(3)安装、改动各种机器、设备,以此通过井、洞或其他工程汲取更大量的地下水。但,若该类汲水或汲水量的增加是经据本法规定颁发的许可证批准的或修建的井、洞或工程或扩建的井、洞、工程及安装或变动的机器、设备符合批准汲水的许可证中的各项要求,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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