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环境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2页(603字)
墨西哥1982年颁布《联邦环境保护法》,对国家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管理范围、管理原则和方法等作出全面规定。之后,制定《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总法》、《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总法实施条例》、《国家水法》、《1989年至1994年全国发展计划》、《1990年至1995年国家环境保护计划》等。联邦政府在90年代初公布《生态保护纲要》,在首都墨西哥城所在的联邦区实施《反污染整体计划》。为加强工业企业的监督,减少工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1993年,全国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布有关环境保护的141项新的官方指标。1996年,墨西哥卫生部、环境、自然资源和渔业部,墨西哥州政府和墨西哥联邦区联合公布一项在20世纪最后5年改善墨西哥盆地空气质量计划,即《1995年-2000年墨西哥盆地改善大气质量纲要》。为配合计划实施,墨西哥联邦政府制定多项政令。如对工厂和服务性行业制定新的氮氧化合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标准;对各行业制定新的排污标准等。另外,墨西哥联邦政府还注意解决同美国之间的边境地区环境保护问题,于1993年同美国、加拿大共同签署《北美环境合作协定》。为解决跨国环境污染,协定中规定,禁止一国向另一国出口对方禁止使用或严格限制使用的杀虫剂和其他化学药品。墨西哥和美国双方还就边界地区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问题达成协议,鼓励私人资本最大限度地参与环境的治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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