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森林管理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0页(319字)
蒙古《森林法》规定:(1)保护、更新和合理利用森林方面的管理权由部长会议、森林和木材工业部、地方人民代表呼拉尔及其执行委员会在其各自的权限内行使。(2)保护、更新和合理利用森林是所有国家机关、合作社、社会团体和公民的义务。(3)对于利用森林的国家机关、合作社、社会团体和公民执行森林法令情况的国家监督,由国家森林和木材工业部、国家管理部门的专门主管机关等根据法令规定加以实施。(4)国家森林保护工作人员,包括森林和木材工业部主管森林事务的副部长,该部的森林事务部门、森林狩猎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航空护林防火勤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林管区和林务区的场长、工程师、技术员、林场和林区护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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