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森林管理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0页(619字)
所罗门群岛《森林和木材法》第33条规定,为更好地执行本法令的条例,高级地方官员可根据上述法令的精神,制定若干规定:(1)制定根据本法令签发的执照和许可证的格式,签发这类执照的条款、条件和程序;(2)规定执照和许可证的审批费;(3)规定伐木、锯材、成材的装运和销售的收入计算方式;要求执照持证人提供备查的有关林业机构林产品和木材的账簿、档案、账户;(4)规定支付木材税的程序及其生效;(5)规定以国有林或政府土地或政府租借地上获取林产品应付的使用费比率;(6)禁止或管理从国有林获取特种林产品;(7)指导国有林和水源涵养林的勘测和区划;规定为上述勘测目的而进人任何土地的权利;(8)规定木材标记制造、木材标记装置的使用和所有权;(9)规定木材出口和销售的等级,规定禁止出口的劣质材标准;(10)指导木材防虫防菌的保护;(11)规定在国有林或水源涵养林中,用火和防火的注意事项;(12)制定进入国有林和水源涵养林的人员和逗留期限的条件及其管理的规章;(13)规定国有林和水源涵养林的道路和通道对有关的人员或车辆实行关闭或特许;(14)制定在国有林或水源涵养林中猎取鸟类、动物或钓鱼的禁令或管理规章;(15)作出对误入国有林或水源涵养林的牲畜或公然违犯本法令而被扣留时、上述物主应付各种费用的规定或在无人认领上述牲畜时、各种费用无法支付情况下的处理规定;(16)制定伐木和木材加工作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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