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蔬菜基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9页(355字)

1994年6月14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切实稳定大中城市郊区蔬菜基地的意见》。《意见》要求:大中城市要按照吃菜人口数量、所在地区、郊区的农田状况、群众消费习惯等制定蔬菜生产计划。郊区基地菜田面积可参照长江以南地区人均2厘-4厘,长江以北地区人均4厘-6厘,东北、新疆、内蒙、宁夏、青海等高纬度寒冷地带人均7厘-10厘或更多一点常年菜地的指标进行规划。凡是郊区菜地面积尚未达到以上指标的城市,必须在年内补齐。凡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郊区菜地,都要长期保护,一般不准占用,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的要严格审批手续,即必须经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报人大常委会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要占用一亩菜地,必须补新菜地一亩半以上,在未补齐新菜地的情况下,不准占用老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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