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5页(300字)

一国法院对于在本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具有本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委托本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将法律文书送交给受送达人。这是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规定的送达方式。我国是该公约的参加国,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将使领馆代为送达规定为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一种方式。如果受送达人是我国公民,其所在国也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成员国,即可委托我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给受送达人。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是非公约成员国,但根据该国法律允许我国使领馆直接送达的,也可以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使用这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便捷迅速,且不需要附外文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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