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5页(458字)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一个主权国家的司法机关审理涉外案件,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其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其意义在于维护国家尊严,表明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任何人都应予以尊重,这在国际上也是各独立国家处理涉外案件通行的一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负担。”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指我国通行适用的语言、文字,不得使用任何外国的或在国际通行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审理活动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一律使用我国通行的语言;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发布其他法律文书,一律使用我国通行的文字。外国人不论是诉讼的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懂或者不通晓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而要求提供翻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提供翻译。提供翻译是基于当事人的需要和请求,因而翻译的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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