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几内亚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页(392字)

1968年,赤道几内亚独立后,农业上主要发展经济作物生产。根据国家规定,可实行个体经济、庄园和国营农场三种经营方式。个体经济是主要经营方式,根据政府规定,一般每户可拥有一定数量的森林地宅旁零星地,主要种植木薯、芭蕉、芋头等供自己食用,同时也允许种一些经济作物供出售;允许庄园主占有大量整片土地,雇用当地劳力耕种;国营农场可按政府规定,主要培育和繁殖可可、咖啡及家畜品种。从70年代起,为提高农业生产,赤道几内亚颁布法令,提出“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采取“售地于民,鼓励生产”的政策,决定改变土地占有情况,激发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法令规定,政府和农业部门可将已撤走的西班牙人占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卖给农民;可将大陆上部分森林覆盖的土地卖给农民;鼓励企业和个人砍伐价值不高的树木,加以垦殖利用;可将无人经营管理的土地收归国有,卖给农民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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