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自然环境影响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9页(409字)

1977年10月12日,法国法令规定,影响研究报告的内容必须同计划整治工程项目的规模及其对环境造成可预计的影响有关。影响研究报告依序递交:(1)一份对项目占地的原始状况及环境状况的分析报告,重点对治理工程涉及的农业、森林、海洋和娱乐方面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空间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2)一份对环境产生直接、间接、临时或长期影响的分析报告,主要是对风景游览区、风光景致、动物、植物、土地、水体、空气、气候、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对临近居民的舒适(噪音、振动、气味和光照)、卫生以及公民健康产生的影响。(3)决定实施计划项目的理由,在全部被考虑的因素中主要阐述对如何保护环境方面的见解。(4)工程承建单位或申请人为消灭、减轻和如有可能补偿有关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损失计划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的费用估算。(5)一份关于研究计划项目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方法和研究中遇到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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