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出口交易组合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8页(463字)

日本《进出口交易法》第8条规定,出口组合为法人。第9条规定,出口组合须具备如下条件:(1)不以营利为目的;(2)会员得任意加入或退出;(3)会员的议决权与选举权平等。第10条规定:(1)出口组合在其名称中须用出口组合字样。(2)非出口组合者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出口组合字样。第12条之2规定,出口组合得依章程所定,让会员出资。第13条规定,为设立以出口业者组织的出口组合,需要有欲成为其会员的30人以上的出口业者作为发起人;为设立其他出口组合则需要有欲成为其会员的2个以上的出口组合或10人以上的出口业者及1个以上的出口组合作为发起人。第14条规定,发起人在创立大会终了后须及时提出记载章程及事业计划、高级职员姓名与住所及其他必要事项的书面材料后,向通商产业大臣申请设立的认可。在有前项的认可申请的场合,通商产业大臣认为欲设立的出口组合适合下列各号时,须予认可:(1)具备第9条各号要件;(2)设立程序以及章程、事业计划的内容不违反法令;(3)其设立有助于确立出口交易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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