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清除承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9页(382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17条规定,来自商业和其他经济企业或公共机构的废物制造者和拥有者,他们可以组成协会。废物的制造者和拥有者,可以把履行废物利用和清除的义务委托给协会。公共清除人员和经济自我管理团体,可以组成协会,并参与协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他们的申请,在下列情况下把废物制造者和拥有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协会:(1)以其他方式协会的目标不能实现;(2)保证履行转让的义务,特别要保证废物清除,使转让的任务与州的废物经济计划协调一致;(3)不与重要的公共利益相对立。在规定的地区,主管部门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让协会承担清除所有废物的任务,特别是清除其他制造者和拥有者的废物,条件是:(1)为了保护公众健康;(2)废物的制造者和拥有者不能履行他们的义务。协会可以提高费用。费用的规章须经主管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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