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清除委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49页(443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16条规定,负有利用和清除义务的人员,可以把他们履行的义务委托给第三者。他们履行义务的责任不受影响。受委托的第三者是可靠的。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在清除义务者同意后,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把他们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1)第三者具备专业知识、可靠;(2)可以保证履行被转让的义务;(3)不与重要的公共利益相对立。私人清除人员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需要公共清除人员的同意。第三者必须提出废物经济计划。废物经济计划必须包括如下内容:(1)说明要利用和清除的废物的种类、数量和所在位置;(2)对利用和清除的废物已采取的计划和措施进行说明;(3)说明下一个5年的清除途径,包括必要的停放地点、设备计划以及时间顺序;(4)对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外利用和清除的废物,要分别进行说明。在制定废物经济计划时,要考虑到废物经济计划的指标。转让有期限的,可以有附加规定。转让可以在特殊条件下进行,它与撤销义务和追加条件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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