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2页(453字)

芬兰水法制管理的主要依据是1961年5月19日颁布的《水法令》。根据该法令规定,在私人土地上找到水资源时,如果土地拥有者利用它进行灌溉不会改变水流状态时,不必经水法院当局批准。假如第三者要从这个水源引水而引水后仍有足够的水量留给土地拥有者,或不会对其他人的用水造成不便时,水法院可以批准这项用水计划。另外,如果当所获得的效益超过所引起的损失时或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时,水法院可以批准这项用水计划。1963年10月1日《水法令》决定,授权国家通过农业局为湖、河整治及以供水、排灌为目标的工程投资。国家给予总投资25-60%的补贴,其余部分由国家提供低息贷款。1986年颁布《急流保护法令》规定,禁止利用所有河流上的急流。同年,政府还颁布了《大坝安全法令》,要求对老的水电站大坝采取补救措施,要进行整修和扩大装机容量。另外,根据水法令规定,国家水利局负责为全国各地区制定水资源开发规划;国家农业局负责对土地排水、地下水和与污染控制有关的所有工程进行规划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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